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83905号“验配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63号
申请人:上海睛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83905号“验配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并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验配云”用在指定的电话会议服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