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潮 潮流动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291818号“潮 潮流动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72号

       

      申请人:潮流动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91818号“潮 潮流动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24627号“潮流实验室”商标、第31096798号“潮流实验室 NEW PROJECT CENTER”商标、第17945505号“潮流数码及图”商标、第27710439号“新潮流”商标、第11340515号“新潮流 YOU NEED I SERVICE”商标、第13082594号“潮流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处于驳回复审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驳回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潮 潮流动漫”与引证商标三“潮流数码及图”、引证商标四“新潮流”、引证商标五“新潮流 YOU NEED I SERVICE”、引证商标六“潮流城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