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61464号“省点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79号
申请人:深圳市宏鼎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1464号“省点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含义,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及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与消费者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省点花”用在指定的葡萄酒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