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11884号“糖尿病心肾教育计划CDCR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616号
申请人:北京熙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11884号“糖尿病心肾教育计划CDCR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服务特点而命名的,其并未对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做了超过固有程度的标识,社会公众根据日常生活中积累的生活经验或通常认知水平能够对申请商标功能用途进行主观上的正确判断,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糖尿病心肾教育计划”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