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有味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137402号“有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731号

       

      申请人:上海游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37402号“有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足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不缺乏显著特征,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