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VERCHR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87982号“FOREVERCHR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32号

       

      申请人:青岛爱维尼工艺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7982号“FOREVERCHR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CHROME”中文含义可理解为“铬”,“铬”为金属元素,银白色、质硬,耐腐蚀。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首饰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