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7138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613号
申请人:北京轻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138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且申请商标属于随意性标志,与申请人自身属性没有明确联系,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铺照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一条简单线条构成,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