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445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09号 - 申请人:派尔海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445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09号

       

      申请人:派尔海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44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88037号“PEARAT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恳请等待提交共存同意书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且申请人未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共存协议,亦未向我局出具相关进展之说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高丽丹
    徐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