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97364号“糊涂鲜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715号
申请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乾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7364号“糊涂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90191号“糊涂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39268号“糊涂生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491243号“糊涂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008043号“湖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糊涂鲜生”与引证商标一“糊涂坊”、 引证商标二“糊涂生煎”、引证商标三“糊涂铺子”相比较,均含有“糊涂”文字,其含义亦存在关联;申请商标中的“糊涂”文字亦与引证商标四“湖涂”文字组成、文字字形相近,呼叫相同,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