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116004号“湶汇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47号
申请人:叶春阳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天嘉鑫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16004号“湶汇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0892号“源泉汇128”商标、第17123747号“源泉汇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前述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若共存于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