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颗爱心YIKEAIX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727991号“一颗爱心YIKEAIX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50号

       

      申请人:山西地中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7991号“一颗爱心YIKEAIX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11646号“一颗心”商标、第23080871号“一九爱心”商标、第23081363号“一九爱心”商标、第418458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装置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蒸馏器等商品相类似。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