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414665号“水墨 草本 玉斛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58号
申请人:江苏三才五妍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4665号“水墨 草本 玉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28805号“玉斛”商标、第23608714号“水墨香茗”商标、第23861472号“水墨玉简INK TO JANE”商标、第10940931号“水墨轩”商标、第11766562号“水墨轩”商标、第11125746号“水墨印象”商标、第11440989号“东方水墨”商标、第13475703号“水墨园”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八件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人用药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必然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