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818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62号
申请人:锦州百合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1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7279号“永先及图”商标、第5332767号“鲁伊斋徐三及图”商标(以下合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有其它类型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荣誉证书等。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其它文字使之与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申请商标若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肉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申请人证据大多体现的是“百合及图”商标、“BAI HE及图”商标在腌渍菜等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材料,与本案申请商标的标识存有差异,与申请商标复审的肉等商品亦区别明显,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大量使用已经产生显著特征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