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1499H号“QUELL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168号
申请人:OPTIMA S.P.A.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1499H号“QUEL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国际注册第746555号、21416628、17747878号、国际注册第746555号、第259155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667、1671期《商标公告》)。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巧克力用粉剂;涂抹酱形式的可可奶油;蛋糕用坚果和可可调味料;制糖浆用糖;蛋糕粉;蛋糕预拌粉;糕点粉;蛋糕配制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蛋糕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作蛋糕装饰品的覆有可可的坚果(甜食)和糖果;甜食糖汁;蛋糕用可食用糖果装饰品;巧克力甜点;巧克力为主的蛋糕馅料;糕点;冰淇淋蛋糕;海绵蛋糕;糖霜粉;冷冻甜点;冷冻蛋糕;冰淇淋奶油蛋糕;饼干;奶油泡芙;蛋糕;蛋奶冻为主的蛋糕馅料;做蛋糕用面团;油酥面团;冻酸奶(冰冻甜点);冷冻酸奶(冰淇淋甜食);制冰淇淋配料,即制冰淇淋的冰淇淋混合配料、巧克力为主的馅料;冰淇淋;果汁刨冰;酸奶冰淇淋(以冰淇淋为主);冰淇淋粘合剂;自制方便冰淇淋粉;冻酸奶;冰淇淋用芳香制剂;坚果和可可冰淇淋;除香精油外的冰淇淋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糕点用芳香制剂;蛋糕用芳香剂”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用作蛋糕装饰品的覆有可可的坚果(甜食)和糖果;甜食糖汁;蛋糕用可食用糖果装饰品;巧克力甜点;巧克力为主的蛋糕馅料;糕点;冰淇淋蛋糕;海绵蛋糕;糖霜粉;冷冻甜点;冷冻蛋糕;冰淇淋奶油蛋糕;饼干;奶油泡芙;蛋糕;蛋奶冻为主的蛋糕馅料;做蛋糕用面团;油酥面团;冻酸奶(冰冻甜点);冷冻酸奶(冰淇淋甜食);制冰淇淋配料,即制冰淇淋的冰淇淋混合配料、巧克力为主的馅料;冰淇淋;果汁刨冰;酸奶冰淇淋(以冰淇淋为主);冰淇淋粘合剂;自制方便冰淇淋粉;冻酸奶;冰淇淋用芳香制剂;坚果和可可冰淇淋;除香精油外的冰淇淋用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糕点用芳香制剂;蛋糕用芳香剂”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