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39043号“噏住喺心 不如open 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48号
申请人:香港明爱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9043号“噏住喺心 不如open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硬纸管;杂志(期刊)”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2071号“OPENMP”(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652207号“OPEN-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应准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open up”释义、申请人官网对申请人介绍、申请人的社会慈善项目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硬纸管;杂志(期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巾;文具;印刷出版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巾;详细说明应用编程界面的系列软件编程说明书;办公用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open up”与引证商标一“OPENMP”、引证商标二“OPEN-UP”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硬纸管;杂志(期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卡纸板;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笔记本;小册子;目录册;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海报;图画;照片(印制的);文具;纸;复印纸(文具);纸巾;包装纸;印章(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