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85568号“CASTELNA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84号
申请人:COOPERATIVE REGIONALE DES VINS DE CHAMPAGNE CRVC-SOCIETE VINICOLE CHAMPAGNE & TERROIRS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5568号“CASTELN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9037号商标、第3262418号商标、第6353521号商标、第694465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四提出撤销申请,并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第33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2.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共存协议书原件。3.引证商一专用权注册期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CASTELNAU”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CASTELNIEVO”、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CASNAU”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CASTEL”,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的香槟法定产区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