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39046号“Open 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44号
申请人:香港明爱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9046号“Open 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删除“录像带发行;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演出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0827号“无国界o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75922号“OPEN E-LEARN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657423号“OPEN Casa Seran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711297号“OPEN欧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2163235号“OPEN小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657807号“OPEN cl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16436927号“THE O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9883749号“无国界o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国际注册第1338341号“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30489847号“蚂蚁开放日O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27882149号“THE O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31529939号“OPENGY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7056号“Open Langu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375938号“想学习到奥鹏 O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502018号“OPEN MUSE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081254号“奥鹏教育 OPEN EDUTAIN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1081271号“奥鹏教育 天天向上 OPEN EDUTAIN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490764号“open 鹏友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0490602号“蚂蚁开放日 OP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31096975号“open奥鹏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1096976号“open奥鹏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22757465号“OPENPEDIATR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10335号“男神de选择 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已无效,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各引证商标既可共存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文字 “open”释义、申请人官网对申请人介绍、申请人的社会慈善项目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五、二十被驳回注册申请,其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录像带发行;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演出制作;娱乐服务;提供体育设施;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故有关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六、二十一、二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八、十二、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教育信息;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Open 噏”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