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148125号“资格zi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75号
申请人:曹宗阳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博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8125号“资格zi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28650号“资格及图”商标、第11236687号“小资格XIAOZI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待两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经过艺术设计的汉字组合“资格”及对应汉语拼音“zige”组成,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小资格XIAOZIGE”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