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轮轮胎TIAN LUN LUN 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25962号“天轮轮胎TIAN LUN LUN

    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863号

       

      申请人:天津市天轮橡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25962号“天轮轮胎TIAN LUN LUN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7980号“通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53005号“天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了异议申请,请求等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汉字“天轮轮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汉字“天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