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3762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99号 - 申请人:NEUROCRINE BIOSCIENCES,INC.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62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99号 - 申请人:NEUROCRINE BIOSCIENCES,INC.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629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99号
申请人:NEUROCRINE BIOSCIENCES,INC. 合议组成员:谢峥 2020年04月26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762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0789号“DUPIX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治疗神经和精神疾病和功能紊乱、迟发性运动障碍、图雷特综合症、肌张力障碍、运动障碍、和面肌痉挛的医药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高丽丹
刘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