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王爷府·四九黄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883541号“王爷府·四九黄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873号

       

      申请人:朱言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83541号“王爷府·四九黄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60349号“王爷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现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中,请求等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王爷府·四九黄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王爷府”,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