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411899号“回味伊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340号
申请人:哈密市建营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11899号“回味伊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伊州不是大众所熟知的地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伊州”为我国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哈密市的下辖区,且申请商标整体尚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对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