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63236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35号 - 申请人:南京小银星艺术培训学校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632366号“KI DREAM ARTS

    FESTIVA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35号

       

      申请人:南京小银星艺术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南京中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32366号“KI DREAM ARTS FESTIV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7580号“DREAM2”商标、第11501028号“DREAM”商标、第30543273号“梦氏DREAM”商标、第20073662号“DREAM DEAL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注册审查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KI DREAM ARTS FESTIVAL”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演出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该项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英文“ARTS FESTIVAL”,其中文可译为“艺术节”,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