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天天玩八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14133号“天天玩八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75号

       

      申请人:深圳市禅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4133号“天天玩八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9830号“天天商报TIANTIANSHANGBAO及图”商标、第8955452号“天天2088”商标、第13760340号“天天FLY”商标、第13675336号“天天动听”商标、第20310656号“天天快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具有一定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列表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组织表演(演出)、动物训练、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组织彩票发行、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故该商标在“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天玩八张”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包含“天天”,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由中文“天天玩八张”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组织电子竞技游戏比赛、娱乐服务等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类似情形商标获得注册的情形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得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