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ver Fresh As Good as 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297号“Ever Fresh As

    Good as Ev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77号

       

      申请人:PAT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297号“Ever Fresh As Good as Ev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57012号“Ever Fresh及图”商标、第19640091号“Ever Fres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Ever Fresh As Good as Ever”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空气除臭剂)、汽车用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