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727657号“湄潭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627号
申请人:贵州统之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7657号“湄潭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内涵,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能够起到商标的显著识别作用。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湄潭”为贵州省遵义市的县级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湄潭里”整体并未形成与“湄潭”明显相区别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