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XINGYU 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3043942号“XINGYU LO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625号

       

      申请人:合肥大田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43942号“XINGYU 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036666号“星羽龙”商标的系列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7109号“星宇”商标、第8668177号“星宇”商标、第12222390号“星俞”商标、第12102384号“星宇”商标、第15148810号“星宇”商标、第12676166号“星禹”商标、第21876278号“行鱼”商标、第19907144号“型宇”商标、第23104734号“型遇”商标、第24898448号“型羽”商标、第24597924号“兴昱”商标、第29422702号“幸遇”商标、第31386236号“型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出库单、网页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王训陶
    常兆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