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104945号“See i d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03号
申请人:北京昊坤博瑞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4945号“See i d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主观臆造而成,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91752号“喜稻seedo及图”商标、第5661760号“山尊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详情、申请商标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油一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食用油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See i do”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拉丁字母组合“seedo”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可区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食用油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肉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油一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