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APPLIED PERFORMANCE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6059号“APPLIED

    PERFORMANCE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83号

       

      申请人:APPLIED MATERIALS, INC.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6059号“APPLIED PERFORMANCE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APPLIED”指代申请人公司,申请商标“APPLIED PERFORMANCE SERVICE”是向客户提供优化设备生产率,降低设备维护成本的综合解决方案的复审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申请人,对指定使用服务无描述作用,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知名度介绍及证据材料;
      2、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
      3、申请人官网上关于半导体和显示器系列服务目录;
      4、申请人全球服务手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APPLIED PERFORMANCE SERVICE”构成,其中文可译为“应用执行服务”,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半导体制造支持服务,即提供与半导体制造机械的安装、维修和维护相关的建议服务上,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