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好匠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332437号“好匠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59号

       

      申请人:好匠人(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32437号“好匠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49931号“匠人”商标、第23126086号“徽誉装饰及图”商标、第15946527号“怎么装 ZENMEZ.COM及图”商标、第22027439号“图形”商标、第22649046号“盛朗装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具修复”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室内装潢清洁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内部);贴墙纸”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信息;建筑;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室内装潢清洁服务;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清洁建筑物(内部);贴墙纸”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家具保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