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669145号“雨匠人YU JIANG 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36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帆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国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9145号“雨匠人YU JIANG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87477号图形商标、第15143930号“Mall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