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982012号“一通无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073号
申请人:北京一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2012号“一通无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35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