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58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59号 - 申请人:CINIONIC BVBA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58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59号 - 申请人:CINIONIC BVBA
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958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59号
申请人:CINIONIC BVBA 合议组成员:田园 2020年04月26日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95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56544号“ODAS-DASER MICROPH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声音、数据和影像传送用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麦克风”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徐辉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