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1106614号“日播”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397号
申请人: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日播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21106614号“日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日播”、“BROADCAST”、“播”商标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自1997年起申请人即以“日播”为商号,以“播”、“BROADCAST”为主品牌宣传和使用,经过多年持续发展,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44734号“播”商标、第6297293号“broadcast:”商标、第13856002号“BROADCA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2、申请人及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
3、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
4、被申请人系列恶意抢注商标的详细信息及微信公众号截图;
5、“日播”百度词条;
6、被申请人的讹诈函件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并于2018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包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内。
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包、伞等商品上,目前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日播”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播”,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包、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旅行包、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肩带、手杖、动物外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姓名权等。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日播”作为申请人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包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其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商号权的情形。
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肩带、手杖、动物外套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