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09752号“董小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07号
申请人:浙江小王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09752号“董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52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796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行业不同,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宣传资料等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做出继续有效决定,现处于撤销复审流程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董小姐”与引证商标一、二“董小姐”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均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引证商标二虽权利状态不明确,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