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848858号“天兴翠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356号
申请人:荆州市正顺种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8858号“天兴翠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7238号“天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68724号“天兴 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30858号“天兴 T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566201号“天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元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天兴翠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四的中文“天兴”,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未加工谷种、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植物种子、未加工谷种、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芝麻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玉米、芝麻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未加工谷种、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