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WISHB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84825号“WISHB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10号

       

      申请人:比格菲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84825号“WISHB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正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48367号“WISHBONE”商标、国际注册第1267409号“WISHBO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商谈共存协议,以消除所谓双方商标权利可能存在的冲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人是本案申请商标的真正所有人及在先权利人。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宣传和大量使用,已经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的相关协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玩具小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拉丁字母组合“WISHBONE”,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