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GENTE RO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07089号“GENTE RO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344号

       

      申请人: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089号“GENTE RO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08713号“GENO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6305号“GEN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85275号“GENT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515271号“GENTER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724510号“GENT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470853号“吉隆泰GENO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04798号“吉隆泰GENO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32614号“RO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3、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四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且经查,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二、四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品牌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的相关媒体报道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对引证商标四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GENTE”、“ROMA”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八的文字,且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GENTE”与引证商标一、三、引证商标五至七的外文部分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综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皮、背包、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伞、手杖、动物项圈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背包、马具配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包、伞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动物)皮、家具用皮装饰、皮制带子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裘皮、手杖等商品、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引证商标二、四的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