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62498号“天天佳成 JIACHENG
EVERYD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342号
申请人:武汉天天佳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瞬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62498号“天天佳成 JIACHENG EVERYD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63804号“天天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00307号“天天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74734号“天创佳成TIAN CHUANG JIA CHENG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行业及地域差异。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合同及发票、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申请注册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中文“天天佳成”与引证商标一“天天成”、引证商标三的中文“天创佳成”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片制作、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