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17128号“OPPO超级闪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609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7128号“OPPO超级闪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引证的第229042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且申请人为国内著名企业,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商标是以使用为目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消费者可以依据申请商标区别商品来源。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的“超级闪充”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