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75454号“香漂飘 Xiang Piao Pi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388号
申请人:杨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75454号“香漂飘 Xiang Piao P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04181号“香飘飘”商标、第31370495号“香飘飘 Xiang piao piao”商标、第25170201号“香飘飘 XiangPiaoPiao”商标、第5754352号“香飘飘 XIANGPIAOPIAO及图”商标、第5178326号“香飘飘 Xiang piao pi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结构构成、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申请商标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照片;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尚处在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五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予以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两者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牙膏;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化妆品清洗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皮革漂白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宠物用品香波”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香漂飘 Xiang Piao Piao”,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带香味的织物清新喷雾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牙膏;家庭洗衣用亮色化学品;化妆品清洗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皮革漂白制剂;洗衣用浆粉;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