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4429655号“择尤新百伦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386号
申请人:莆田市荔城区南丽服装厂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9655号“择尤新百伦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0879、5608740、16600985号“新百伦”商标、第16600986号“新百伦 new bolune”商标、第16600987、31295104号“新百伦”商标、第15812449号“新百伦 骚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使用申请商标已具备商标显著性。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在先已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上述决定均未生效。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引证商标七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见168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子(头戴);袜;服装;皮带(服饰用);内衣;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脱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择尤新百伦因”,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子(头戴);袜;服装;皮带(服饰用);内衣;游泳衣;婴儿全套衣;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