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94610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668号 -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制作所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9461031号“HORIBAMIR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668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堀场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61031号“HORIBAMI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引证的第271354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异议申请中被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世恒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