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4812420号“匠银聚能厚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3145号重审第0000001986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3145号《关于第24812420号“匠银聚能厚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92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5767977号“银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撤销,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被告应当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于2019年9月11日在我局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W03677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