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559361 -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73号 - 申请人:书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559361号“小红书之家RED HOM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173号

       

      申请人:书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原申请人: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59361号“小红书之家RED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9571746号图形商标、第4795400号“红色立方RED及图”商标、第11317639号“REHOME”商标、第9233062号“红人会 MR RED及图”商标、第27881770号“RED CLUB”商标、第9233071号“红色先生 MR RED及图”商标、第30455251号“RED DIVISION”商标、第16606388号“RED'S GROUP及图”商标、第29690703号“REDN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五、七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五、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已申请转让予书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英文“REDHOME”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的主要认读英文“RED”、“REHOME”、“REDNET”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六、八、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