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74417号“LIGH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6700号重审第0000001860号
申请人:安得万可肿瘤治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6670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74417号“LIGH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6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第11723505号商标、第146574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66085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国际注册第714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决定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公告第1669期),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硬件;粒子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与医疗领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质子放射治疗设备用导向及控制软件;质子放射治疗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质子放射治疗线性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线性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粒子线性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放射疗法治疗规划用计算机软件;放射疗法治疗规划用计算机硬件;质子放射量测定软件;用于导引和控制放射疗法用喷嘴、准直仪和降能器的软件;用于导引和控制质子源设备放射疗法的软件”商品与第10864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及含义上相近且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粒子加速器和测量仪器等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硬件;粒子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与医疗领域相关的计算机软件;质子放射治疗设备用导向及控制软件;质子放射治疗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质子放射治疗线性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线性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粒子线性加速器用导向及控制软件;放射疗法治疗规划用计算机软件;放射疗法治疗规划用计算机硬件;质子放射量测定软件;用于导引和控制放射疗法用喷嘴、准直仪和降能器的软件;用于导引和控制质子源设备放射疗法的软件”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粒子加速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