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行停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169290号“美行停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5724号重审第0000001862号

       

      申请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35724号《关于第30169290号“美行停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0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747967号“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5132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13日,第1671期)。第27467392号“美行车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9年03月27日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第26064344号“美行MEIHANG M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216227号“大美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