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长白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56057号“长白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315号

       

      申请人: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市吉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56057号“长白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成立于2004年,是吉林省内唯一一家获得央行颁发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企业。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主营服务所独创的具有很高显著性的标识,并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具有第二含义。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3、自2013年起申请人已申请注册18枚商标,其中包括3枚“长白行”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的相关证书材料;申请人名下“长白行”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的相关媒体报道;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长白行”组成,“长白”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9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嘉卉
    张颖
    杨建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