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UB USAIN BOL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97983号“UB USAIN BOL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35号

       

      申请人:乌塞恩•圣•雷奥•博尔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7983号“UB USAIN BOL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39835号“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279836号“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7333号“U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三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的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尚未收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原件或经过公证、认证的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