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FOR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684739号“FOR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26号

       

      申请人:苏州复融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84739号“FOR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54335号图形商标、第28656342号“FORHONG”商标、第6547894号“LongFor及图”商标、第6547887号“龙湖地产 LongFor及图”商标、第33235495号“LONGFOR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依法予以驳回,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FORLONG”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独立认读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别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6日